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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721民初1183号

毛水莲与谢连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顺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9-27
所属地区
顺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毛水莲,谢连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183号

原告:毛水莲,女,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慧,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连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毛水莲与被告谢连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毛水莲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水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水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毛水莲负担。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东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