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21民初1183号
原告:毛水莲,女,194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莉慧,顺昌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谢连旺,男,196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顺昌县。
原告毛水莲与被告谢连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4日立案。毛水莲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毛水莲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对其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水莲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毛水莲负担。
审判员 张 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东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