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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民终8122号

北京信义久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刘玉峰、胡藏虎劳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8-23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北京信义久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胡藏虎,刘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812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信义久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城南嘉园益城园16号楼3层301-18室。

法定代表人:祝次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嫚,北京市博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胡藏虎,男,1975年3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玉峰,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河南省汝南县三门闸乡许庄村农民,住河南省汝南县。

上诉人北京信义久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义久恒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解茂竹、刘玉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6民初1787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信义久恒公司于2017年8月8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信义久恒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信义久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审案件受理费105元,由胡藏虎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北京信义久恒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 松

审判员 王 磊

审判员 刘慧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增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