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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721执702号之二

焦荣武与张骥、王彭、鲍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焦荣武,张骥,王彭,鲍晓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1执70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焦荣武,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张骥,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王彭,女,1975年2月1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

被执行人:鲍晓杰,女,1974年9月5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荣武与被执行人张骥、王彭、鲍晓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彭在中国农业银行开有存款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彭中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石银生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森林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做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