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2718号
原告:昌乐县永盛机械铸造厂。住所地:昌乐县朱刘街办九级村。
法定代表人:滕树华,董事长。
被告:程国文。
被告:高建玉。本院在审理原告昌乐县永盛机械铸造厂诉被告程国文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潍坊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自愿为原告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6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马金汉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梁倩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