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82执710号
申请执行人:天力空压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1406708239,住所地盐城市大丰区大中工业园区永创路。
法定代表人:周保存,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乌鲁木齐宏达欣盛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阿勒泰路2324号亚中机电市场大厅一层A区隔断2#。
法定代表人:陈翠红,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天力空压机制造江苏有限公司与乌鲁木齐宏达欣盛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苏0982民初44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长青
审判员 刘旭晨
审判员 孙寿如二○
二○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烨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