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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38民初1651号

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张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8-16
所属地区
巫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张万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651号

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9148-8,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谢时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万平,男,1975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万平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冬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曹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