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8民初1651号
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849148-8,住所地巫溪县城厢镇太平路98号。
法定代表人:谢时兵,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张万平,男,1975年6月8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
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万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张万平的起诉,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合法处分,无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情形,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巫溪县谢氏机车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谭冬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曹先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