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481民初1678号
原告:孟清明,男,1956年12月30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悦铎,乐陵翱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孟凡山,男,1962年1月18日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乐陵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观华,乐陵焕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的原告孟清明与被告孟凡山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孟清明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孟凡山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孟清明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孟清明撤回对被告孟凡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曹振锋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张军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