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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行终32号

王加香、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9-30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加香,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06行终32号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加香,男,1963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濉溪县经济开发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区管委会,住所地安徽省濉溪县濉芜现代产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9340621MBOW9785X6。法定代表人朱群,该管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马毅,该管委会主任助理。委托代理人张海燕,安徽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王加香因诉濉溪芜湖现代产业园管委会不履行征迁补偿协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2016)皖0621行初5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加香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王加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王加香撤回上诉;

二、准许一审原告王加香撤回起诉;

三、一审判决视为撤销。一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各25元,均由上诉人(一审原告)王加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黄永广

审判员  朱晓瑜

审判员  郑 慧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马嵘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