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1365号申请执行人景双生,男,汉族,1986年11月9日出生,延安市子长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柳林镇对面。被执行人郝玉振,男,汉族,1987年7月9日出生,山东省成武县人,大学文化,延安鲁班装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现住延安市宝塔区马家湾朗润居小区。申请执行人景双生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郝玉振劳务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作出(2017)陕0602民初33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协议内容如下:
一、被告郝玉振于2017年7月21日前一次性向原告景双生支付12900元;
二、其它无争议。案件受理费12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被告郝玉振承担61元。于本调解协议第一项付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该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7年8月8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称被执行人已经将案件款全部给付。本院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1)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7)陕0602民初337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安 强
审判员 演晴利
审判员 李 强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郭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