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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11民初2730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9-29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王振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辽0111民初2730号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王振刚。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振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谭照煦独任审判,

书记员李奕然担任法庭记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宁、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国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称,原告依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对被告居住的小区进行物业管理,同时履行了对被告所有的位于沈阳市苏家屯区海棠街XXX号XXX、面积92.56平方米房产进行物业管理的职责。被告接受了物业服务,但长期拖欠物业费,经原告多次索要拒不给付,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2009年1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的物业费4443元。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王振刚辩称,欠物业费数额属实,但我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理由如下:物业服务不到位;没有草坪,杂草丛生,还有的被人改为菜地;园区内都是垃圾;单元门损坏,小偷多次进入,并且单元门锁上之后打不开;单元门外路面上有个大坑,多次找物业,没人管;一楼是开饭店的,旁边都是违建房,而且油烟排放进楼道内,影响居住环境。

经审理查明,被告系居住在由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物业服务的小区业主,房屋建筑面积92.56平方米,按双方约定被告向原告缴纳每月每平方米0.5元的物业费,被告从2009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物业费人民币4443元未缴纳,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种种理由拒绝缴纳,故原告诉至法院。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笔录、原告提供的《营业执照》、《收费许可证》、《中标通知书》、照片一组、被告提供的照片一组在卷为凭,经开庭质证,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系居住在由原告进行物业服务管理小区的业主,应该按照双方约定缴纳物业费。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对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予以认定。但根据被告提供的照片证据证明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存在相应的瑕疵,故原告应该降低物业费收费标准,本院酌情判决被告按照欠原告物业费4443元的百分之八十即3554元给付原告,故本院判决被告给付原告物业费人民币3554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一款、第六十条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王振刚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给付原告沈阳市苏家屯区诚信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2009年1月起至2016年12月止物业费人民币355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谭照煦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李奕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