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2民初3743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任丘市建设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827158436349。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峰,该联社职员。被告王金桥,男,1968年8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被告王伟超,女,1979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丘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金桥、王伟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4元,由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
审 判 员 夏千根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代
书记员 田孟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