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126执345号

(2017)湘112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黄艳辉与被执行人唐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8-07-15
所属地区
宁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艳辉,唐永清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6执345号申请执行人黄艳辉,男,1989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被执行人唐永清,男,1967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黄艳辉与被执行人唐永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唐永清户籍地,并对被执行人唐永清房产、国土、工商、车管、银行等有可能涉及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相关单位、金融机构进行查询,均查明被执行人唐永清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湘1126民初220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时,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  欧明辉

审判员  许树生

审判员  朱革新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冯梅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