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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财保92号

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9-19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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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92号

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李成胜。

被

申请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部县。

法定代表人:何琼英。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工业集中区内的编号为南国用(XXXX)第XXXXXX号土地使用权予以查封;对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迎宾大道五城国际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房屋予以查封。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其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振兴街桥头X幢X层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工业集中区内的编号为南国用(XXXX)第XXXXXX号土地使用权,期限为三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南充汇丰建材有限公司购买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迎宾大道五城国际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X号楼大底盘第X层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

三、查封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所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新华路振兴街桥头X幢X层房屋(产权证号:南部县房权证南隆镇字第XXXX**号),期限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李 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鑫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