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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581执5128号

宋春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8-01-10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宋春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128号被执行人宋春友,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顺市普定县。被执行人宋春友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宋春友判处附加刑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2375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春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春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琪璇

审 判 员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邱尚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