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581执5128号被执行人宋春友,男,198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顺市普定县。被执行人宋春友盗窃罪一案,本院作出(2013)狮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宋春友判处附加刑罚金1000元,责令退赔赃物折价款2375元,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宋春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宋春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施琪璇
审 判 员 王耿聪
代理
审判员 鄞志练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邱尚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