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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刑终1047号

徐业高盗窃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徐业高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刑终1047号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业高,男,1982年3月2日出生于贵州省黎平县,侗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黎平县。2005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治安拘留十五日;2007年4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2008年11月因盗窃行为被处收容劳动教养一年六个月。2012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3月5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徐汇区看守所。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业高犯盗窃罪一案,于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作出(2017)沪0104刑初361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徐业高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原审被告人徐业高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业高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徐业高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业高撤回上诉。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17)沪0104刑初361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沈 黎

审判员 郑焯琼

审判员 曹 延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阮申正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