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高占文。被执行人张琨。本院在执行高占文与张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高法民初字第407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柴 军
审判员 赵新刚
审判员 孙建梁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洪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