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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04民初4023号之一

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XX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023号之一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权淑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

被告:XX,女,住大连市。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