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04民初4023号之一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
法定代表人:权淑芝,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霞,女,该公司职员,住大连市。
被告:XX,女,住大连市。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XX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
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连锦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 建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赵家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