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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28民初1424号之一

王杏南、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9-21
所属地区
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王杏南,程新忠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424号之一

申请人:王杏南,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

申请人:程新忠,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人王杏南与被申请人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杏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新忠的岳私房字第××号、07××48号房屋所有权及岳国用(2003)第0555号、0554号、岳国用(2005)第03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并用其子许华栋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的岳私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对上述财产均已裁定查封。现经查询,岳国用(2003)第0555号、0554号、岳国用(2005)第03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权利人并非程新忠。

本院认为:岳国用(2003)第0555号、0554号、岳国用(2005)第03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是程新忠,王杏南就无权申请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岳国用(2003)第0555号、岳国用(2003)第0554号、岳国用(2005)第03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时银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胡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