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828民初1424号之一
申请人:王杏南,女,1954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
被
申请人:程新忠,男,196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岳西县,申请人王杏南与被申请人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申请人王杏南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程新忠的岳私房字第××号、07××48号房屋所有权及岳国用(2003)第0555号、0554号、岳国用(2005)第03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保全措施,并用其子许华栋所有的位于岳西县天堂镇解放路的岳私房字第××号房产提供担保。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对上述财产均已裁定查封。现经查询,岳国用(2003)第0555号、0554号、岳国用(2005)第03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权利人并非程新忠。
本院认为:岳国用(2003)第0555号、0554号、岳国用(2005)第03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不是程新忠,王杏南就无权申请对该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对已采取的保全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岳国用(2003)第0555号、岳国用(2003)第0554号、岳国用(2005)第0395号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查封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汪时银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胡小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