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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9执303号

贺少光与吕宽龙、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陆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8-21
所属地区
平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少光,吕宽龙,马利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贺少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吕宽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利,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吕宽龙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少光与被执行人吕宽龙、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