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平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9执303号
申请执行人:贺少光,男,汉族。
被执行人:吕宽龙,男,汉族。
被执行人:马利,女,汉族。系被执行人吕宽龙之妻。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贺少光与被执行人吕宽龙、马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去向不明,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提供不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关晓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毛银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