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3838号原告张玉玲,女,1953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70222195307240021。委托代理人孙公先,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于桂玲,女,1979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莱西市。第三人张明善,男,1979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玉玲与被告于桂玲及第三人张明善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玉玲撤回对被告于桂玲、张明善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元,减半收取4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贵妍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周丽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