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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02民初3372号

原告高超祥与被告乔银师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8-02-1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高超祥,乔银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372号

原告:高超祥,男。

被告:乔银师,男。

原告高超祥与被告乔银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超祥负担。

审判员  张永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原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