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02民初3372号
原告:高超祥,男。
被告:乔银师,男。
原告高超祥与被告乔银师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超祥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高超祥负担。
审判员 张永刚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原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