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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1125刑初197号

李文抢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浠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9-06
所属地区
浠水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李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鄂1125刑初197号公诉机关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文,男,1997年10月18日出生于湖北省天门市,汉族,小学肄业,无固定职业,户籍住址湖北省天门市。因本案于2016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10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在浠水县看守所。指定辩护人赵晓婷,湖北印象律师事务所律师,手机号码。浠水县人民检察院以浠检公诉刑诉〔201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文犯抢劫罪,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文及其指定辩护人赵晓婷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浠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文流窜至湖北省仙桃市、潜江市、崇阳县、蕲春县、武穴市、黄石市、黄冈市黄州区、浠水县、团风县等地,专门选择偏僻商店,趁只有一名女性看店时,持刀抢劫11起,劫得财物价值达9859元。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害人报案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和勘验笔录及照片、视听资料监控视频等。应当以抢劫罪追究被告人李文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文对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异议,辩解是无钱吃饭才抢劫。指定辩护人还认为,本案大部分犯罪事实是被告人主动交待,应认定被告人属坦白,其缺少家庭管教与关爱,遭遇令人同情,犯罪实属生活所迫,且其犯罪时实施暴力情节较轻,请求法庭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7日至9月17日期间,被告人李文先后流窜至湖北省仙桃市、潜江市、咸宁市崇阳县、黄石市以及黄冈市所辖的蕲春县、武穴市、黄州区、浠水县、团风县等地,专门选择偏僻商店,趁店内只有一名女性看店之机,持刀抢劫11起,共劫得现金约7159元、苹果5S手机1部、小米3手机1部。具体分述如下:1、2016年8月7日22时40分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仙桃市步行街“4B-1138”美甲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颜某一人之机,持黑色弹簧刀抵住颜某的颈部,抢走现金约500元。2、2016年8月10日12时30分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潜江市园林城区建设街81号“点缀饰品”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胡某一人之机,持黑色弹簧刀威胁胡某,抢走现金560元和苹果5手机1部。3、2016年8月24日20时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紫禁城迪赛尼斯”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刘某1一人之机,持水果刀威胁刘某1,抢走现金约200元和小米手机1部。4、2016年8月25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崇阳县天城镇前进路“大东鞋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邓某一人之机,持水果刀抵住邓某的颈部,抢走现金2500元。5、2016年8月29日19时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青藏绒羊毛衫”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吕某及其女(小孩)之机,持水果刀威胁吕某交出钱财。因吕女逃出店外,被告人李文害怕而逃离现场。6、2016年8月30日23时30分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蕲春县漕河镇老鼠街“体育彩票”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石某一人之机,持匕首抵住石某的左肩膀索要财物。因被害人反抗,被告人李文逃离现场。7、2016年9月4日3时50分许,被告人李文伙同他人窜至湖北省武穴市“118宾馆”处,由他人在外望风,其进入宾馆前台,趁只有被害人朱某一人之机,持弹簧刀威胁朱某,抢走现金1100元。8、2016年9月7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黄石市黄石大道南京路口“相约四季”服装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余某一人之机,持水果刀抵住余某的腰部,抢走现金724元。9、2016年9月13日20时57分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中商对面“大嘴猴”服装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熊某一人之机,持水果刀抵住熊某的左手膀,抢走现金135元。10、2016年9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浠水县清泉镇党政幼儿园旁“FOR.U”女装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岑某一人之机,持黑色弹簧刀威胁岑某,抢走现金约640元。11、2016年9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李文窜至湖北省团风县步行街“品牌坊”店,趁店内只有被害人刘某2及其女(小孩)之机,持黑色弹簧刀抵住刘某2的颈部。刘某2反抗并争夺被告人手中的弹簧刀。在争夺中,被告人李文的左食指被刀划伤,其抢走现金约800元。同时查明,2016年9月19日,浠水县公安局在黄冈市黄州区涵辉路“小熊网吧”将被告人李文抓获。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物证黑色弹簧刀1把。证明2016年9月17日被告人李文抢劫时使用的作案工具。2、书证(1)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证明本案11名被害人分别向当地公安机关报警。(2)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李文的基本身份信息,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龄)。(3)关于两部被抢手机价值鉴定的说明。证明因未扣押到实物,且被害人未能提供手机的具体型号、价格、新旧程度等详细情况,无法对手机价值进行鉴定。(4)到案经过。证明2016年9月19日,被告人李文在黄冈市黄州区涵辉路“小熊网吧”被浠水县公安局抓获。3.证人证言⑴杨银春证言:2016年9月16日下午三点左右,我在浠水县环通客运站门口候客时,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乘坐我的出租车到黄州火车站。他告诉我是天门人,1997年出生,上身穿黑色短袖T恤,身高一米七多,较瘦,中等头发,讲普通话。我收了80元路费。⑵杨雷明证言:2016年9月17日21时30分许,我开鄂J×××××出租车在团风镇经济园十字路口等客。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要我送他到团风新车站,偏瘦,头发较厚,讲普通话,上身穿黑色带花纹图案的T恤,下身穿蓝色牛仔裤。他问我要了七、八张纸巾,到新车站就下了车。我看到车后座和后脚垫上有很多血,用纸巾擦了一下,同时注意到他到车站的副食店去了,还与拉客的司机交流,又来问我到黄州火车站要多少钱,后来我们以100元成交。他坐在副驾驶室上,左手掌缠着一条蓝色毛巾,像是受了伤,在黄州火车站十字路口往左前行100米处下车。4.被害人陈述⑴颜某陈述:2016年8月7日22时40分,我在步行街“4B-1138”美甲店正准备收业,这时来了一个象初中生的男孩,个子较瘦,上身穿黑色短袖。他拿着一把约两手指长的黑色小刀对着我的颈部,要我把钱拿出来。我将钱箱里约1000元拿出来给他,都是50元、20元、10元的面币。我用手机偷拍时被他发现了,他要拿走我的手机。我告诉他要拿手机就走不了,我老公在上厕所。那男孩叫我不报警,也不要我的手机,然后走了。我没有受伤。⑵胡某陈述:2016年8月10日12点31分左右,有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子到我的“点缀饰品”店,偏瘦,操潜江本地口音,身高1.7米左右,上身穿黑色短袖T恤,下身穿蓝色牛仔裤。他走到收银台时,从右边裤子口袋拿出一把约20厘米长的黑色匕首对着我说抢劫。我将柜子里的560元钱给他。他又要我的白色苹果5手机,我将手机里的照片删掉后给他,他就走了。我很害怕,没有反抗也没有受伤。⑶被害人刘某1陈述:2016年8月24日晚8时许,一个二十岁左右的男子到我上班的“紫禁城迪赛尼斯”店里来,身高大概1.65米,头发黑长,中等偏瘦,身穿深色短袖。他拿着一把约10公分长的水果刀对着我,并说把钱拿出来。我打开抽屉,说今天没卖多少钱。他一手拿刀对着我,一手在抽屉里抢了二百多元钱,还将我的白色小米3手机抢走了。⑷被害人邓某陈述:2016年8月25日晚9时30分许,我正在“大东鞋店”整理账目,一个二十五岁左右的年轻男子进店,他说崇阳话,身高约一米六几,较瘦,短发,穿深色衣服。他走到收银台旁,我准备起身迎接时,他叫我坐下并说抢劫要钱,不想把事情闹大。我说没有钱,他就拿出一把长约15厘米的水果刀架在我的脖子处,我很害怕,将抽屉里面的营业款2500元全部交给他,其中100元面额的有2000元,其余是50元、20元、10元、5元面额的。他接过钱后对我说不要报警,转身就往店外走。我没有受伤。⑸被害人吕某陈述:我在蕲春县漕河镇漕河大道上经营一家青藏绒羊毛衫店。半个月前的一天晚上六、七点钟,我和女儿在店内玩电脑,一个十八、九岁的年轻男子进到店内,身高一米七几,偏瘦,上身穿黑色短袖圆领衫。他走到收银台前,从衣服里拿出一把短柄水果刀,对着我比了比,说把钱拿出来。我有点害怕,我女儿绕过他从大门跑出去了。我问他年纪不大怎么做这个事,他没回答我,站在原地到处瞄,可能是怕我女儿喊人,随后就离开了。我店里没有损失,当时没有报警。⑹被害人石某陈述:我经营一家体育彩票店。2016年8月30日晚上23时30分左右,我在店里看电视,进来一名十七、八岁的年轻男子,讲普通话,短发,偏瘦,上身穿黑色短袖T恤,身高一米七左右。他绕过柜台走到我身边,拿出一把折叠式匕首,抵在我的左肩膀上要钱。我吓了一跳,把挎包打开给他看,说没有钱,并向侧后方撤了几步,拿起旁边的凳子抵着对方身体。男子拿匕首指着我继续要钱,我大声喊没钱。他可能是顾忌路人,有点犹豫,然后掉头逃走了。我没有受伤,确定男子离开后就报警。⑺被害人朱某陈述:2016年9月4日凌晨三点多钟,我躺在“118宾馆”前台休息床上看电视。3点50分,有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进来,讲武穴本地话,身高一米七左右。他往宾馆过道看了一眼,发现一楼大厅只有我一人时,就跳到休息床上,拿出匕首指着我要钱。我很害怕,将收银台里的1100多元钱给他。他又要我的手机,嫌我取手机卡太慢,就从收银台翻过去跑了。⑻被害人余某陈述:2016年9月7日21时30分许,我在“相约四季”服装店清钱扎帐时,突然冲进来一个身穿黑色上衣的男子,他说普通话,身高约1.65米,体型偏瘦,短发。他手持一把绿柄的水果刀,对着我的腰部要钱,抢走724元现金,其中面值100元6张,面值20元1张,面值10元8张,面值5元2张,面值1元14张。他还准备抢我的手机,并叫我不要报警。我说小伙子怎么干这样的事,他说对不起姐姐,没钱买饭吃。⑼被害人熊某陈述:2016年9月13日20点57分,我坐在收银台凳子上玩手机,进来一个二十多岁的男孩,身高一米七左右,偏瘦,短发,上身穿黑色T恤,下身蓝色牛仔裤。他右手拿着一把绿柄的水果刀对着我的左手膀,用普通话向我要钱。我说今天商店没开张没有钱,店里有摄像头,叫他赶快走。他要我的手机,我不给,他就用左手伸进收银台的抽屉里,拿走135元钱,面值100元、20元、10元、5元各1张。我没有受伤。⑽被害人岑某陈述:2016年9月16日下午三点钟,我在“FOR.U”女装店看店时,突然有一个年轻人走进来靠近我。他二十岁左右,身高约一米七,穿黑色短袖上衣,用一把十几公分长的黑色折叠匕首指着我要钱。我把抽屉里的400元给他,他看到还有零钱,说都要,我一共被抢走640元。他拿到钱后就往步行街方向跑了,我没有受伤。⑾被害人刘某2陈述:2016年9月17日21时30分左右,我在“品牌坊”店里整理货物时,突然从外面跑进来一个二十岁左右的年轻人,矮矮瘦瘦的,上身穿有白色花纹的黑色短袖T恤。他拿着一把匕首放在我的喉咙边上,威胁我要钱,否则要杀我和我女儿。我要他先把刀给我,并抢他手上的匕首。他朝我胳膊上划了两刀,但是没有流血。我把他拿刀的手抱住并掰开,将刀抢过来。他握住刀刃想抢过去,我将匕首使劲一拉,他的手被划伤了,满地是血。我担心他把我和女儿怎么样了,就将包里的3000多元钱给他,然后他就跑了。我立即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发现的匕首,就是年轻人威胁我的黑色匕首。5.被告人供述李文供述:我七岁时父母离婚,经常受父亲虐待。小学五年级之后,我就没有读书,2009年年底离家出走,四处流浪捡东西吃。2011年认识了几个偷自行车的,他们管我吃饭,偶尔也会给我一点钱。大约又过了一年,他们不再给我钱,而且我不偷自行车就要挨打,我就离开天门到仙桃。我看到小孩玩的摇摇车,就想办法偷那里面的钱,这样过了三年。天门市景林派出所抓过我,由于我年龄小没有处理。今年七月开始抢劫。⑴2016年7月底的一天晚上,我看到仙桃市步行街一家美甲店里只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女人,就进去用黑色弹簧刀威胁她,要她把钱拿出来。她说没有钱,我叫她把收银台的抽屉打开,并将抽屉里的钱都拿走,大概有四、五百元。⑵我从仙桃市到了潜江市,过了几天没有钱用。一天中午14时许,我看到当地中百仓储旁边有个卖女士鞋包的小店,里面只有一个年轻女人,我就进去,拿出黑色弹簧刀威胁她拿钱出来。她从收银台的抽屉里拿出两张百元和十元、二十元的零钱给我,共计五百多元。我还抢走了一部白色的苹果5S手机。钱都用完了,手机在咸宁被派出所扣押了。⑶2016年8月下旬的一天下午,我在崇阳县城步行街一家超市花3元买了一把带刀鞘的塑料柄水果刀。晚上八点,我看见一家卖衣服的店里只有一个三十岁左右的女人玩手机,我拿出水果刀,要她把钱拿出来。她打开抽屉,说今天没卖多少钱。我就右手拿刀,左手伸进抽屉里把钱拿出来,还将收银台上的一部小米3手机拿走了。我数了钱,共有200多元,小米3手机在蕲春一家手机店卖了100元。⑷在崇阳县城的第二天晚上9时许,我又在城区找到一家卖鞋包的店,店里只有一位三十多岁的女人。我掏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威胁她把钱拿出来。她说是打工的,没有钱。我说只要钱,她就把收银台里的2600元钱交给我。我拦了一辆的士直接去咸宁城区。有天在网吧上网,中途有警察来查身份证,看到我没有身份证,就把我带到派出所,把我身上的刀及300元钱收走,由于没有钱,我当晚从马路边儿童玩的摇摇车里搞了200多元钱,然后坐车去了黄石。⑸2016年8月底的一天晚上,我在蕲春老车站附近寻找作案目标,看到有个女装店收银台里坐着一个五十岁左右的妇女。我走进去,用弹簧刀对着她说把钱拿出来,这时收银台里突然跑出一个四岁左右的小女孩,我吓得转身就跑了。⑹在蕲春县的第二天晚上,我发现大部门商店已关门,有一个彩票店还开着,只有四十岁左右的女人。我进去用刀顶在她的大腿处要钱。她说没钱,我说不给钱就捅她,她还是不给钱,我推了她一下就跑了。第二天身上没钱,我就在附近偷了三个小孩摇摇车,大约有100元。之后,我坐车去武穴了。⑺2016年9月上旬,我到了武穴后,在步行街偷了几个小孩摇摇车,大概有200元左右。一天凌晨3时许,我和网友周月华—起到武穴江边的一家宾馆,他先进去看了一下,告诉我店里只有一个女人。周月华在外面望风,我就拿着黑色弹簧刀进去抢劫。有个女人睡在一张折叠床上,吓醒站了起来。我拿刀对着她,让她把钱拿出来。她拉开收银台抽屉,给我一摞钱。我要她的手机,她说把手机卡下来再给我。我怕有人来,就从床上翻到收银台外面跑了。我数了下,大概1000多元,我得700元,周月华得300元。⑻我在黄石一个小超市买了一把黑色水果刀。一天晚上9时许,在一个人行天桥下面的服装店,只有一个年龄二十多岁的女人,我用刀抵住她的左肩膀要钱。她从包里拿了五张百元面值给我,我拦了一个的士到黄州。⑼2016年9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我看到黄州中商百货对面的一个卖衣服的店里,只有一个二十多岁的女人,我就拿出随身携带的黑色弹簧刀威胁她把钱拿出来,她从抽屉里拿出70张一元的纸币和一张20元给我,共计90元。⑽2016年9月14日中午,我从黄冈坐班车到浠水,因身上没钱,在浠水步行街旁边的一个巷子里,撬了两台小孩玩的摇摇车,大概120元左右。我在商场旁边新疆人摆摊处买了一把弹簧刀准备抢钱。9月16日下午3时许,我往步行街方向走,发现一家卖女性衣服的商店里,只有一个女人玩手机。我进去拿刀抵着她的大腿要钱,她叫我冷静点,并打开抽屉,一共给我600元左右。我拦了一辆出租车到黄州火车站,司机是个五十岁左右的女人。⑾2016年9月17日晚8时许,我在团风步行街转了一个小时,等大部分店铺关门,发现有一家卖女装的店铺里,只有一个女人带着一个三、四岁的小女孩。这个女人正在扫地,我走进去抢过她的扫把扔在地上,拿刀抵住她的腰部要钱。她说没钱,并伸手抢我的刀,我们扭打在一起,我的左食指划伤了。她将刀抢走,从收银台的抽屉拿了一摞100元面值的钱给我。我坐一辆四轮摩托出租车到团风汽车站,在车上我数了抢的钱是800元。我在车站商店买了一条毛巾把手包起来,后车又花100元坐这个四轮摩托车到黄州火车站。6.鉴定意见(黄)公(刑)鉴(DNA)字(2016)144号黄冈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生物物证鉴定书及提取笔录,证明从鄂J×××××的出租车右后坐垫检出的男性血痕,与现场提取“品牌坊”店内多处及黑色匕首上的血迹,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五处血痕均为被告人李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在“品牌坊”店门外东街道长凳边提取的烟头上,检出人类DNA成分,在排除双胞胎的前提下,支持该DNA为被告人李文所留,不支持为其他随机个体所留。7.辨认笔录‘⑴被告人李文辨认本案11处的作案地点及指认照片。⑵被告人李文辨认在武穴市抢劫的同伙邹某及照片。8.勘验笔录及照片⑴2016年8月8日仙桃市公安局通过查看监控视频,确定嫌疑人为一名初中生,该男孩用刀指着受害人的颈部实施抢劫,抢走钱后往仙桃大道逃走,现场未发现物证;视频截图照片显示嫌疑人为被告人李文。⑵2016年9月16日浠水县公安局勘验被害人岑某“FOR.U”女装店被抢的现场情况。8.视听资料⑴2016年8月24日,被告人李文在被害人刘某1商店的作案录相;⑵2016年9月4日,被告人李文在武穴市“118宾馆”的作案录相。⑶2016年9月13日,被告人李文在被害人熊某商店的作案录相。⑷2016年9月16日,被告人李文在被害人岑某“FOR.U”商店的作案录相。⑸被告人李文指认作案现场的同步录像;⑹被告人李文同步讯问录音录像。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李文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综合评析认为,被告人李文从被抓获至接受审判,其供述稳定,除两起犯罪金额与被害人陈述的数额有较大分歧外,其他有关作案的细节及财物金额,均与各被害人陈述相互印证,故按照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应按其供述的数额认定,即被害人颜某被劫的金钱约500元、刘某2被劫的金钱约800元。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相互印证,应当作为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持刀威逼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抢劫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多次抢劫,属加重处罚情节;其流窜多地作案,亦应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在本案中有两起犯罪,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属犯罪未遂,本院在全案定罪处罚时已充分考量。被告人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同种其他罪行,并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是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犯罪过程中,实施暴力、恐吓的情节较轻,没有造成被害人身体伤害,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幼年因父母离异,缺少家庭关爱而辍学流浪,确因生活所迫而犯罪,亦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有关从轻的辩护意见均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及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款、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文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19日起至2028年9月1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九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小益

审 判 员  程 艳

人民陪审员  杨学成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坤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