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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91执379号之一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原路支行、襄阳市鑫跃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跃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原路支行,襄阳市鑫跃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跃公司),张涛,高严欣,高要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襄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91执37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原路支行(下称建行中原路支行)。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中原路***号。法定代表人李开洪,建行中原路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周存平、马经明,湖北百龙律师事务所。被执行人襄阳市鑫跃机电有限责任公司(下称鑫跃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胜利街铁四院内。法定代表人高要俊,鑫跃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张涛,男,198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被执行人高严欣,男,194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被执行人高要俊,男,197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申请执行人建行中原路支行与被执行人鑫跃公司、张涛、高严欣、高要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6]鄂06**民初2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鑫跃公司、张涛、高严欣、高要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鑫跃公司、张涛、高严欣、高要俊银行存款550万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忠军

代理

审判员  刘永会

代理

审判员  刘 敏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