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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11执保504号之一

荣现光、丁允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11-28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荣现光,丁允锁,林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11执保504号之一

申请人:荣现光,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

申请人:丁允锁,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梁山县。

被

申请人:林娜,女,1982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梁山县。

申请人荣现光与被申请人丁允锁、林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荣现光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丁允锁、林娜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财产。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出具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荣现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遂作出(2017)鲁0811民初7139号之一准予保全的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丁允锁、林娜银行存款5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钱道习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胡婷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