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民催18号
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住所地河北省兴隆县李家营乡杨家庄村,注册号:130822600094639。经营者:刘俊峰,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承德市兴隆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进宝,男,该车队员工。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后,依法于2017年4月29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2017年7月31日前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持有的票号为30300051/23088890、金额为20万元、出票日期为2017年1月16日、到期日为2017年7月16日、出票人为河北天柱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唐山市来巍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光大银行石家庄分行本部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兴隆县长龙车队负担。
审 判 长 李彦红
审 判 员 赵占军
审 判 员 周涛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代
书记员 霍文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