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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2执1236号

张子东、阜阳市华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太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8-07-14
所属地区
太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子东,阜阳市华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马海真,侯玉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22执1236号

申请执行人:张子东,男,1974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阜阳市华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闻集镇大宁行政村胡庄自然村。

被执行人:马海真,男,1976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太和县。

被执行人:侯玉峰,男,172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子东与被执行人阜阳市华东船舶制造有限公司、马海真、侯玉峰提供劳务者受害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侯玉峰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侯玉峰在中国农业银行太和医药城分理处(账号:62×××75)上的存款505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高广权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胡娜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