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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7110号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10-12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110号

原告:陈某,女,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某,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俊卿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灿

书 记 员 仲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