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7110号
原告:陈某,女,1977年2月3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张某,男,1978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平度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元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俊卿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张 灿
书 记 员 仲伟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