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724刑初120号公诉机关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启明,男,生于1981年7月13日,汉族,四川省绵阳市安州区人,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罪于2017年1月24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刑事拘留,同月26日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3日对其取保候审。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以绵安检公诉刑诉[2017]1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启明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7年8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绵阳市安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启明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人未对
审判员、
书记员及公诉人提出回避申请。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5日,被告人陈启明在成都市城北客运站附近一立交桥下以每张1元钱的价格购买了380张淫秽光碟。2017年1月24日,被告人陈启明在绵阳市安州区秀水镇酒厂街摆设音像摊点,以每张4元钱或10元钱3张的价格公开售卖前述淫秽光碟时,被绵阳市公安局安州区分局秀水派出所民警查获,并当场扣押光碟共计312张。经鉴定,上述312张光碟所含视频是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陈启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人口信息、拘留证、拘留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释放证明书、到案经过、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现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情况说明、证人陈某某、刘某某和吴某某的证言以及被告人陈启明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启明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光碟,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启明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涉案淫秽光碟,依法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启明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清。)公诉机关随案移送的涉案淫秽光碟312张,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毛 静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缑雨杉
书 记 员 本羽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六十二条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的限度以内判处刑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四十五条有期徒刑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条、第六十九条规定外,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