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民申101号再审
申请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道碑街***号。
负责人:王保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德全,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张景祥,男,1969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王爱丽,女,1971年05月0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上述二被申请人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慧,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被告):郓城水浒汽车出租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金河路***号。
法定代表人:史崇亮,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泽华,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丹丹,山东郓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
申请人(原审原告):窦文杰,男,1990年0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郓城县。
原审
被告:陈辉,男,1979年0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原审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菏泽市岳程办事处岳楼社区菏泽市东风沙发家俱有限公司综合楼。
负责人:齐强,总经理
原审
被告:徐龙义,男,1975年02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郓城县。
原审
被告:郓城县大陆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郓城县东门街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褚洪刚,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肥城市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肥城市王瓜店镇西大封村。
法定代表人:马桂香,该公司经理。
原审
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号经典国际大厦*层。
负责人:许忠诚,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张景祥、王爱丽、郓城水浒汽车出租有限公司、窦文杰,原审被告陈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徐龙义、郓城县大陆集装箱运输有限公司,肥城市万顺达运输有限公司、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郓城县人民法院(2015)郓民初字第11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市分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王学忠
审判员 蒋玉锁
审判员 梁 坤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段小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