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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财保7号

薛奶保与高秀珍、宋照元诉前财产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8
公开日期
2017-11-22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薛奶保,高秀珍,宋照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财保7号

申请人:薛奶保,曾用名薛乃宝,男,1957年3月20日生,汉族,柳林县柳林镇清河东路49号人,系原柳林县教师进修校职工,现住柳林县进修校家属院。身份证号142327195703202015。

被

申请人:高秀珍,女,1958年3月5日生,汉族,柳林县三交镇后积坡村人,住柳林县旧县委家属院,系原柳林县教师进修校职工,身份证号142327195803053125。被申请人宋照元,男,1954年6月9日生。系高秀珍之夫,柳林县三交镇后积坡村人031号,现住柳林县旧县委家属院,身份证号142327195406093318。申请人薛奶保于2017年8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高秀珍、宋照元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宋照元名下位于柳林县旧县委家属院4单元5层东面房屋一套;冻结被申请人高秀珍在柳林县教师进修校的工资收入每月2500元;冻结被申请人宋照元在柳林县教师进修校的工资收入每月2500元;申请人薛奶保以其所有的登记在其名下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青龙滨河路49号,房产证号为柳房权证2010字第0102**号的房屋一套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高秀珍、宋照元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宋照元名下位于柳林县旧县委家属院4单元5层东面房屋一套。冻结被申请人高秀珍每月工资总额的50%。冻结被申请人宋照元每月工资总额的50%。案件申请费2820元,由被申请人高秀珍、宋照元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刘维军

二〇一七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  王琳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