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215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葛店支行行长(特别授权)。
被告:孔凡民,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孔凡光,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孔祥顺,男,1979年3月10日,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孔祥峰,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孔祥朋,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凡民、孔凡光、孔祥顺、孔祥峰、孔祥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姚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