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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24民初2215号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孔凡民、孔凡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孔凡民,孔凡光,孔祥顺,孔祥峰,孔祥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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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24民初2215号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巨野县前进路8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MA3C4PXX3T。法定代表人刁辉,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鑫,葛店支行行长(特别授权)。

被告:孔凡民,男,196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孔凡光,男,195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孔祥顺,男,1979年3月10日,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孔祥峰,男,1974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被告:孔祥朋,男,1987年5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孔凡民、孔凡光、孔祥顺、孔祥峰、孔祥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

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1025元,由原告山东巨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杨德山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姚 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