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4民终10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邱美仙,女,汉族,1965年11月11日出生,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彭泽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尹明,男,汉族,1972年12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彭泽县,现住彭泽县。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奕娟,女,汉族,1974年8月5日出生,住址同上,系被上诉人张尹明妻子。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梅玉保,男,1942年8月1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彭泽县,系被上诉人张尹明岳父。
上诉人邱美仙因与被上诉人张尹明、梅奕娟、梅玉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彭泽县人民法院(2017)赣0430民初2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本院的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邱美仙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美仙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邱美仙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311元,减半收取155.5元,由上诉人邱美仙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薇
审判员 罗乐
审判员 李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黄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