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91号
申请执行人: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建邺区莫愁东路9号03幢2单元1004室。
法定代表人:吴波,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黄春,男,1979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南京永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黄春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南京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12月30日作出的(2015)宁裁字第086-08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南京仲裁委员会(2015)宁裁字第086-08号裁决书由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许 明
审判员 沈晓蓓
审判员 张彦智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徐 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