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105号原告脱某某。被告马某某。
原告脱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经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
脱某某诉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5105号原告脱某某。被告马某某。
原告脱某某诉被告马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受理后,于2017年8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原、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王经栋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杨 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