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2民初1801号
原告: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丽。
被告:刘雪红。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雪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被告想私下协商,原告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青岛丰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张国全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清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