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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7刑更490号

叶成昌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安徽省铜陵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案由
抢劫
当事人
叶成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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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490号罪犯叶成昌,男,汉族,1980年1月19日出生,初中文化,安徽省无为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2月22日作出(2011)无刑初字第0002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叶成昌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剥夺政治权利二年,违法所得积极予以追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叶成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叶成昌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叶成昌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叶成昌��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 用

审判员 徐际双

审判员 郑 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朱婉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