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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执2782号

申请执行人翟秀琴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翟秀琴,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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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2782号申请执行人翟秀琴,女,1971年2月15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仕英,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翟秀琴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本院(2016)豫1702民初797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驻马店南方中天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2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书阁

审判员  张建军

审判员  职静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郑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