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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1202民初778号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前利、关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巴里坤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邓前利,关惠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兵1202民初778号

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农十三师大营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057735630U。

法定代理人:周承平,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淑霞,女,1973年3月4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邓前利,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被告:关惠春,女,1973年2月27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前利(系关惠春丈夫),男,1969年12月14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邓前利、关惠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

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446元,由原告哈密红星国民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长  王圣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千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