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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281刑初34号

赖龚辉寻衅滋事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寻衅滋事
当事人
赖龚辉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粤5281刑初34号公诉机关普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赖龚辉,1984年6月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人,文化程度小学,住普宁市。2012年9月2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普宁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因本案于2016年7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普宁市看守所。辩护人许杰华,广东榕江律师事务所律师。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普检诉刑诉[2016]8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赖龚辉犯寻衅滋事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审理过程中,普宁市人民检察院以该案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充分,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普宁市人民检察院撤回对被告人赖龚辉犯寻衅滋事罪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罗卓标

人民陪审员  张锐洪

人民陪审员  江红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顾荣鑫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撤回起诉的理由,作出是否准许的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