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417号
原告:韩蝎荣,男,汉族,吉县人。
被告:刘二女,女,汉族,吉县人。
原告韩蝎荣与被告刘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
原告韩蝎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韩蝎荣负担。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曹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