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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8民初417号

韩蝎荣与刘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17
所属地区
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韩蝎荣,刘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8民初417号

原告:韩蝎荣,男,汉族,吉县人。

被告:刘二女,女,汉族,吉县人。

原告韩蝎荣与被告刘二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2日立案后。

原告韩蝎荣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其申请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蝎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韩蝎荣负担。

审判员  李杰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曹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