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5民初1010号
原告:刘任魁,男,196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裴麦根,男,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被告:洛阳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住所:嵩县城伊鑫大厦*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55686178396。
负责人:李风梅,该公司经理。
被告:李风梅,女,196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嵩县。
原告刘任魁与被告裴麦根、洛阳竹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嵩县分公司、李风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
原告刘任魁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任魁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任魁撤诉。案件受理费1500元,减半收取计750元,由原告刘任魁负担。
审 判 长 刘 磊
代理
审判员 韩贝贝
人民陪审员 兰杏丽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李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