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032号原告孙某,男性被告高某某,男性本院在审理孙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贺旺军 微信公众号“”
孙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825民初4032号原告孙某,男性被告高某某,男性本院在审理孙某与高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孙某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3.00元,减半收取41.50元,由原告孙某负担。
审判员 李 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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