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02民初1410号原告沧州市广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沧州市新华区荣官屯聚鑫钢材交易市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2784066533D。法定代表人周玉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韩占幸,河北东方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高宝才,该公司职工。被告河北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广安街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0001043201725。法定代表人郑青昌,该公司董事长。沧州市广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河北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
原告沧州市广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沧州市广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609元,由沧州市广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淑伟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姜语微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