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18号
原告:罗达火,男,彝族,四川省九龙县人,村民。
被告:邵辉琼,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
原告罗达火与被告邵辉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罗达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达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达火撤诉。案件受理费6393.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马 英
审判员 牛 丹
审判员 田阿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衣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