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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218号

罗达火与邵辉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7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罗达火,邵辉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218号

原告:罗达火,男,彝族,四川省九龙县人,村民。

被告:邵辉琼,女,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

原告罗达火与被告邵辉琼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

原告罗达火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罗达火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达火撤诉。案件受理费6393.00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长 马 英

审判员 牛 丹

审判员 田阿衣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孙衣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