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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3执501号

蔡吉军、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28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蔡吉军,苏现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3执501号

申请执行人:蔡吉军,男,196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

被执行人:苏现国,男,198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莘县。本院在执行蔡吉军与苏现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苏现国名下有车牌号为京N×××××的车辆一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苏现国名下车牌号为京N×××××的车辆,期限为贰年。查封期满十五日前申请执行人须到法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没有及时续封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负。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金香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王洪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