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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督99号

王忠仁对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申请支付令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支付令
当事人
王忠仁,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7)吉0802民督99号

申请人:王忠仁,男,1941年7月28日生,现住白城市洮北区。

被

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

负责人:杨海富,系该村主任。申请人王忠仁于2017年7月23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理由为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于1989年3月至今共拖欠申请人工资人民币3,555.73元。此款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故申请人来院要求督促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立即给付所欠申请人王忠仁工资人民币3,555.73元,并承担案件申请费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忠仁的支付令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适用督促程序的规定。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之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所欠申请人王忠仁工资人民币3,555.73元。案件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白城市洮北区平台镇红旗村村民委员会承担。申请人、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的,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段绍春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李天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