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3民初9742号
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融鑫路6号。
法定代表人:张益堂,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鱼冬,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鹏昭,陕西稼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金财,男,197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
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金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倚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赵琳君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党菲菲打印:相丽华校对:党菲菲2017年月日送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