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544号
原告:甘应全,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张恒俊,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甘应全诉被告张恒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甘应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应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应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滕修东
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
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