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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22民初2544号

甘应全与张恒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7-08-07
公开日期
2017-08-30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甘应全,张恒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22民初2544号

原告:甘应全,男,汉族,1971年3月28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被告:张恒俊,男,汉族,1969年8月16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县。

原告甘应全诉被告张恒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7日立案。

原告甘应全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甘应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甘应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予以免交。

审 判 长  滕修东

人民陪审员  耿唯明

人民陪审员  滕忠平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 记 员  任雪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