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23民初2981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住所地:广饶县兵圣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华,该银行行长。
被
申请人: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饶县李鹊镇皮里村。
法定代表人:赵来明,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港北一路以南、港西三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隋金良,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广饶县福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饶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洪义,该公司总经理。
被
申请人:赵来明,男,1957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
被
申请人:李海珍,女,1972年12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广饶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饶支行诉被申请人东营市豪岳节能材料有限公司、山东爱克森化学有限公司、广饶县福盛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赵来明、李海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7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6000000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为该保全申请在6000000元范围内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李海珍所有的鲁E×××××小型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17年8月7日起至2019年8月6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封万明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秦卫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