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7刑更543号罪犯韩龙举,男,汉族,1971年6月11日出生,小学文化,安徽省萧县人,现在安徽省铜陵监狱服刑。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25日作出(2006)怀刑初字第18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龙举犯抢劫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零六个月,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5000元,共同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11394元。
被告人韩龙举不服,提出上诉。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2月4日作出(2006)蚌刑终字第181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4日作出(2013)怀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韩龙举犯抢劫罪、强奸罪,与原判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附加剥夺政治权利九年,并处罚金3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安徽省铜陵监狱以罪犯韩龙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7月2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5日内进行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韩龙举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至2017年3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韩龙举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韩龙举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赵 萍
审判员 徐际双
审判员 郑 云
二〇一七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 朱婉娟 来自: